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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置房子出租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www.laikaike.com 2025-06-14 房产纠纷

沪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置房子出租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沪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置房子出租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主要涉及出租合同的优先购买权和转租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优先购买权:未经登记的出租合同,承租方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不因登记与否而影响该项权利。但,未经登记的出租合同,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假如房子所有权已经变更给第三人,除非可以证明该第三人是恶意的,不然未经登记的出租合同的承租人不能以优先购买权为由需要优先获得房子所有权。假如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房子致使承租人不可以达成优先购买权的,应视为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转租合同的有效性:在没其他无效缘由的状况下,即便未经出租人赞同,房子转租合同也是有效的。未经出租人赞同转租时,出租人的救济渠道是可以解除原出租合同,而非宣告转租合同无效。这意味着转租合同本身并不因未经出租人赞同而无效。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这类解答为处置房子出租纠纷提供了具体的法律适用指导,旨在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在不同状况下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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