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件中关于退脏对刑事处罚的情形

www.yahucang.com 2025-04-23 刑事辩护

一,关于退赃,假如不主动退赃,将面临责令退赃,请注意,责令退赃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这个义务不在家属身上。

依据《中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所有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准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能挪用和自行处置。所谓责令退赃而没办法退赃的,在判决生效将来退赃完毕之前,犯罪嫌疑人会一直处于刑事强制实行程序之中。

二,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责令退赃的不减刑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容易见到犯罪的量刑指导建议》中的容易见到量刑情节的适用中对退赃的减刑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状况,可以降低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打劫等紧急风险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学会。

这个法条应该注意一个问题,主动退赃只不过从轻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因此必须要结合案件实质状况来综合考虑,假如这个案件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没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那样从轻处罚是达不到三年以下的,因此就不可以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所以这也就能讲解,为何赃款全退,罚款全交却依旧判不到缓刑的一个主要原因。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

Tags:

刑事辩护热点
刑事辩护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